广东省教育厅7日发布《关于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此类学校可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,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。港澳服务投资者设立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,招生范围除在内地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子女,可扩大至在广东工作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子女。
该办法指出,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属于公益性事业,其举办者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、外资企业、国际驻华机构、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及港澳服务提供者。
此类学校招生对象为在广东省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(外籍),以及华侨华人在广东省内合法居留的外籍子女,也可适当招收在境内合法居留的香港特区、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学生。
获批设立的学校,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学校的课程设置、教学计划、教材和教学内容自行决定,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、损害中国国家主权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、违反中国民族宗教政策有关内容。
同时,此类学校不得设立分校,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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